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周法执字第00113号

徐某某与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周法执字第00113号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

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在执行徐某某与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大部分义务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现申请人提出此案终结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09)周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侯建博二O一二年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闫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