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周法执字第00113号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
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在执行徐某某与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大部分义务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现申请人提出此案终结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09)周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侯建博二O一二年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闫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