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571-1号申请执行人杨友祥,农民。被执行人杨金喜,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一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杨金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定如下:查封属于被执行人杨金喜所有的皖AH72**吉利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磊
审判员 张 毅
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二年〇月〇日
书记员 王泽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