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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执字第00464-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申请执行倪家伟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倪家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碑执字第00464-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菊花园**。 负责人杨勃,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倪家伟,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西仓南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碑民三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22日,以(2011)碑执字第00464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倪家伟所有的陕AZ46**桑塔纳汽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倪家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倪家伟所有的陕AZ46**桑塔纳汽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梅宏枝

审 判 员  曹 坤

代理

审判员  夏怀山 二〇一二年元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