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碑执字第00464-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菊花园**。 负责人杨勃,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倪家伟,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西仓南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碑民三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22日,以(2011)碑执字第00464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倪家伟所有的陕AZ46**桑塔纳汽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倪家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倪家伟所有的陕AZ46**桑塔纳汽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梅宏枝
审 判 员 曹 坤
代理
审判员 夏怀山 二〇一二年元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