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287号
原告:薛某某,女,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某,男,1959年4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审判员 蹇霞二〇一二年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