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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一初字第00287号

薛宝文与吴炬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薛某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287号

原告:薛某某,女,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某,男,1959年4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审判员  蹇霞二〇一二年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