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辖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绍兴禹源纺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美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强。
上诉人浙江绍兴禹源纺贸易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1)绍越商初字第27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公司的登记注册地址虽在越城区,但实际经营地址在绍兴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注册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地址为住所地。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提供的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公司基本情况载明上诉人住所为绍兴袍江世纪东街256、258号。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哲宇
审判员 蒋丽萍
审判员 陆卫东二〇一二年××月××日
书记员 何玉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