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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鸠执字第17号

程朝华、程朝花、程朝富与芜湖市鸠江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朝华,程朝花,程朝富,芜湖市鸠江区环境卫生管理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鸠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程朝华,男,汉族,1974年4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11197404240212,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镇新塘行政村后西37号。申请执行人程朝花,女,汉族,1970年5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11197005170245,住芜湖市鸠江区水岸星城77-2-301室。申请执行人程朝富,男,汉族,1968年10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11196810290237,住芜湖市鸠江区水岸星城77-2-301室。被执行人芜湖市鸠江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长江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鸠民一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芜湖市鸠江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芜湖市鸠江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在银行存款25344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XX文二〇一二年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夏 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