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鸠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程朝华,男,汉族,1974年4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11197404240212,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镇新塘行政村后西37号。申请执行人程朝花,女,汉族,1970年5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11197005170245,住芜湖市鸠江区水岸星城77-2-301室。申请执行人程朝富,男,汉族,1968年10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11196810290237,住芜湖市鸠江区水岸星城77-2-301室。被执行人芜湖市鸠江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长江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鸠民一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芜湖市鸠江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芜湖市鸠江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在银行存款25344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XX文二〇一二年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夏 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