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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保字第00005号

咸阳丰源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与西安新锐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咸阳丰源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西安新锐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未民保字第00005号 申请人咸阳丰源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任武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新锐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大道**中登大厦**** 法定代表人韩庆,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咸阳丰源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财产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由,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西安新锐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11457.90元予以冻结或扣押同等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白剑 二0一二年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