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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穗天法知民初字第535号

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535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1
公开日期
2014-05-16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穗天法知民初字第535号

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志勇,运营总监。

委托代理人:韩琳,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聪敏,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燕芬、常慧梅,均系该司职员。

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童 宙 轲

人民陪审员 许 秀 敏

人民陪审员 冯 浩 俊二О一二年元月九日

书 记 员 司徒晓君陈楚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