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002号申请人逯云明。被申请人苗来瑞。本院在执行生效的(2011)长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申请人苗来瑞长期不在家,暂无执行案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2)长执字第0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民利执行员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二0一二年元月八日
书记员 王引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