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348号原告董铁。委托代理人邱阿甲。被告尚西峰。本院受理原告董铁与被告尚西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去新疆,暂时无法回来应诉,原告董铁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铁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75元。
代理
审判员 肖维超二0一二年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樊悦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