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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0348号

董铁与尚西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1-01
公开日期
2014-12-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铁,尚西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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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348号原告董铁。委托代理人邱阿甲。被告尚西峰。本院受理原告董铁与被告尚西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去新疆,暂时无法回来应诉,原告董铁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铁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75元。

代理

审判员  肖维超二0一二年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樊悦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