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青刑执释字第号罪犯丁蒙溪,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抢劫、盗窃罪,于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四日经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以(2010)胶南少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附加罚金七千元,判决之日缴纳五千元,现已执行刑期二年六个月。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丁蒙溪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丁蒙溪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黎强
审 判 员 匡克政
代理
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二年××月××日
书 记 员 候可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