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081号申请人李某。被执行人吕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094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吕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到期后,双方经和解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吕某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李世发借款本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下剩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故放弃部分本院不再追偿,现申请执行人李世发已领取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0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孙海宏
审判员 张子岗二○一二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