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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侯民初字第4256号

原告郑宇、姚庆华与被告成都中海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宇;姚庆华;成都中海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4256号原告郑宇。委托代理人王琳,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庆华。委托代理人王琳,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中海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宇、姚庆华与被告成都中海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宇、姚庆华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宇、姚庆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宇、姚庆华撤回对被告成都中海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宇、姚庆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潺潺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邹文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