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187号
原告:圣地美华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嘉恺。
委托代理人:邴朝祥。
被告:杭州格莱美休闲健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民辉。
原告圣地美华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格莱美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原告圣地美华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格莱美休闲健身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圣地美华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相关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圣地美华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圣地美华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凤祥
审 判 员 陈如敢
人民陪审员 朱湘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顾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