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民一初字第00665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曹某某,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翠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原告预交300元,退付其150元)。
审判员 张高陵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雪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