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一初字第02040号原告郑维六,男,汉族,1956年8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邵军华,女,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钱德田,男,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维六与被告邵军华、钱德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维六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维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维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郑维六负担。
审判长 张莉莉
审判员 陈 红
审判员 张 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俞神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