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0704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系王某某之父。被告任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II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原告150元,剩余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曹策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