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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萧商初字第3908-2号

傅某某与邱某某、汪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傅某某,邱某某,汪某某,谢某某,杭州××××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萧商初字第3908-2号原告傅某某。委托代理人唐某。被告邱某某。被告汪某某。被告谢某某。被告杭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谢家村。法定代表人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某诉被告邱某某、汪某某、谢某某、杭州××××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汪某某、谢某某、杭州××××机械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傅某某撤回对汪某某、谢某某、杭州××××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虞玲艳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晓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