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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1257号

刘立新与张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刘立新,张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257号

原告:刘立新,女,汉族,1952年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

委托代理人:史祝君,浙江雄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洁,浙江雄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强,男,汉族,1984年3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新与被告张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新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立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200元,共计240元,由原告刘立新负担。

审 判 长  吴希松

代理

审判员  宋建侠

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朱洁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