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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2356号

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白毅祥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白毅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356号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福兴街1号9楼。法定代表人DavidMINOL,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福佳,四川石合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锋,四川石合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毅祥,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白毅祥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徐国书

代理

审判员  秦 萌

人民陪审员  徐祖琦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