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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澄民初字第00555号

曹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9
公开日期
2014-09-01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澄民初字第00555号原告曹某某,女。被告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齐明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