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澄民初字第00555号原告曹某某,女。被告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齐明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 瑜 来自:
曹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澄民初字第00555号原告曹某某,女。被告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齐明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