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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象法执字第263号

冯军与韦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军,韦斌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象法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冯军。被执行人韦斌。申请执行人冯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象民一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韦斌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象民一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莉

审判员 刘圣兴

审判员 莫燕彬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龙 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