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象法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冯军。被执行人韦斌。申请执行人冯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象民一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韦斌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象民一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莉
审判员 刘圣兴
审判员 莫燕彬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龙 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