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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白刑二初字第222号

薛业松职务侵占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9
公开日期
2014-02-1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薛业松;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白刑二初字第222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业松,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2011年6月2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7月6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白下区看守所。辩护人徐安银,江苏励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诉刑诉(2011)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业松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时红、被告人薛业松及其辩护人徐安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经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至2011年4月,被告人薛业松在担任南京某人才派遣有限公司客户经理、部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虚构薛某某、刘某某、袁某某等12名亲友系本公司派遣员工的事实,以上述人员的名义冒领派遣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259445.39元,并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薛业松归案后,除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外,还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其他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薛业松的家属已代其向司法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梁某、高某、刘某某、袁某某、沈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单位及被告人主体材料、南京某人才派遣有限公司与相关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外包协议、银行交易明细、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退缴赃款凭证、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业松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业松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薛业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出的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业松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二、追缴被告人薛业松犯罪所得人民币239445.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海祥

人民陪审员  孙丽华

人民陪审员  包训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见习

书记员  刘煜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