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175号
申请执行人:胡文,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柳风,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赏彩霞,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蒋调环,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208号胡文女与蒋调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调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蒋调环尚欠胡文女人民币3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630元、执行费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17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寿 森 坤
审 判 员 莫 建 江
代理
审判员 靳 春 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熠(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