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金牛民初字第3005号 原告涂建。 委托代理人邓鹃。 被告何焕俊。 被告重庆相宜运输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 负责人左强。 被告重庆相宜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声灵。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 负责人文弢。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负责人龙保勇。 原告涂建与被告何焕俊、重庆相宜运输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重庆相宜运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涂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涂建承担。
审 判 长 石 磊
代理
审判员 姚凌燕
人民陪审员 陈世芬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娇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