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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牛民初字第5581号

沈晓明与XX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晓明,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牛民初字第5581号原告沈晓明。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晓明与被告XX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沈晓明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晓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沈晓明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元,由沈晓明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黄曦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柳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