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牛民初字第5581号原告沈晓明。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晓明与被告XX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沈晓明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晓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沈晓明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元,由沈晓明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黄曦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柳姗 微信公众号“”
沈晓明与XX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牛民初字第5581号原告沈晓明。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晓明与被告XX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沈晓明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晓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沈晓明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元,由沈晓明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黄曦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柳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