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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城民初字第2204号

候新征与张成利、李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候新征,张成利,李宁,王永刚,张湖,莱芜市暨龙经贸有限公司,段明涛,莱芜市众顺商贸有限公司,刘建国,山东亿豪钢铁有限公司,张训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莱城民初字第2204号

原告:候新征。

被告:张成利。

被告:李宁。

被告:王永刚。

被告:张湖。

被告:莱芜市暨龙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明涛,住所地莱城工业区。

被告:段明涛。

被告:莱芜市众顺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住所地莱芜高新区冯家林村。

被告:刘建国。

被告:山东亿豪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训德,住所地莱城区大桥路。

被告:张训德。

原告候新征与被告张成利、李宁、王永刚、张湖、莱芜市暨龙经贸有限公司、段明涛、莱芜市众顺商贸有限公司、刘建国、山东亿豪钢铁有限公司、张训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候新征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建国、莱芜市众顺商贸有限公司、王永刚、张湖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候新征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建国、莱芜市众顺商贸有限公司、王永刚、张湖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候新征撤回对被告刘建国、莱芜市众顺商贸有限公司、王永刚、张湖的起诉。

审 判 长  胥洪增

审 判 员  郭丰国

人民陪审员  房思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时雯靓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