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吴民裁字第00087号
申请人:齐生儒,男,汉族,现年58岁。
被
申请人:徐晓峰,男,汉族,现年27岁。被申请人徐晓峰驾驶的陕J277**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由吴起县长官庙李沟口向吴起县吴起镇金佛坪村方向行驶,当行驶到吴起县金佛坪村处时与蔺治东驾驶陕JMV9**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至乘坐人齐生儒受伤。经认定,被申请人徐晓峰负本次事故的一半责任,申请人齐生儒无责任。双方就人身损害未达成协议,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该财产,给其造成损失,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徐晓峰驾驶的陕J277**号重型专项作业车扣押。并向本院提供齐生儒的房产证(64**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为防���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徐晓峰驾驶的陕J277**号重型专项作业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宁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明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