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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六民二初字第00053号

马崇圣、崔玉海与施祖成、黄山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9
公开日期
2015-01-1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崇圣;崔玉海;施祖成;黄山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哈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六民二初字第00053号

原告:马崇圣,男,汉族,1967年12月2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原告:崔玉海,男,汉族,1976年8月10日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被告:施祖成,男,汉族,1976年5月10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被告:黄山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哈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崇圣、崔玉海诉被告施祖成、霍山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哈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马崇圣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霍山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及使用的黄山·一品名城项下价值106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黄国用(2010)第×××号、黄国用(2010)第×××号、黄国用(2010)第×××号】及土地使用权上未售地上建筑物,并由安徽省新投物资有限公司以其所有资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马崇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黄山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及使用的黄山·一品名城项下价值106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黄国用(2010)第×××号、黄国用(2010)第×××号、黄国用(2010)第×××号】及土地使用权上未售地上建筑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德兵

审 判 员  张景文

代理

审判员  王世如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