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六民二初字第00053号
原告:马崇圣,男,汉族,1967年12月2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原告:崔玉海,男,汉族,1976年8月10日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被告:施祖成,男,汉族,1976年5月10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被告:黄山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哈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崇圣、崔玉海诉被告施祖成、霍山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哈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马崇圣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霍山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及使用的黄山·一品名城项下价值106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黄国用(2010)第×××号、黄国用(2010)第×××号、黄国用(2010)第×××号】及土地使用权上未售地上建筑物,并由安徽省新投物资有限公司以其所有资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马崇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黄山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及使用的黄山·一品名城项下价值106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黄国用(2010)第×××号、黄国用(2010)第×××号、黄国用(2010)第×××号】及土地使用权上未售地上建筑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德兵
审 判 员 张景文
代理
审判员 王世如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