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73号原告张某,女,汉族。被告丁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50元,退付50元。
审 判 长 李 俊
人民陪审员 石治家
人民陪审员 段 峰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魏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