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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73号

张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73号原告张某,女,汉族。被告丁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50元,退付50元。

审 判 长  李 俊

人民陪审员  石治家

人民陪审员  段 峰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魏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