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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民初字第800号

陈某与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800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英豪,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苑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剑珑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