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知初字第270号
原告:珠海市新洪业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749616-5)。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东四路****。
法定代表人:韩少莲,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月梅,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武治。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新洪业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陶武治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新洪业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陶武治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易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