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172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小卫,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文盲,农民,家住六枝特区。200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09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11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9日被拘传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1)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小卫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唐小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唐小卫至慈溪市桥头镇上林湖村上林公路某弄某号被害人罗某1家,采用撬门手段进入室内,窃得人民币460元。后在撬窗欲进入上林公路某弄某号罗某2家盗窃时被发现,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唐小卫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小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罗某1、罗某2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法医物证鉴定书、��告人的前科刑事判决书、罪犯出监鉴定表、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唐小卫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小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小卫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小卫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小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2012年6月1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国 强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芳芳(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