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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珠香法民一初字第5879号

深圳市世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与赵嫦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世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赵嫦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香法民一初字第5879号

原告:深圳市世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石斌,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瑞华,女,汉族1985年4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洛南县,身份证号码:×××3527。

被告:赵嫦青,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现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4522。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世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诉被告赵嫦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世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以被告赵嫦青于2011年11月28日交清了所欠费用为由,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世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世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世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刁 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绍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