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舟岱衢商初字第63号
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山信用社。
负责人:赵益。
委托代理人:应鹏飞。
委托代理人:毛文浩。
被告:罗科明。
被告:张建军。
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山信用社诉被告罗科明、张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
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山信用社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山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山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7元,减半收取178.50元,由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山信用社承担。
审 判 长 柴泽明
审 判 员 夏志平
人民陪审员 徐养芝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余叶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