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乐民初字第2395号原告佟某甲,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李某,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佟某乙,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某甲、李某与被告佟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佟某甲、李某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佟某甲、李某自愿提出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某甲、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育英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向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