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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乐民初字第2395号

佟某甲、李某与佟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佟某甲,李某,佟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乐民初字第2395号原告佟某甲,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李某,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佟某乙,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某甲、李某与被告佟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佟某甲、李某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佟某甲、李某自愿提出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某甲、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育英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向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