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00465号申请执行人张乖会,男,生于1962年7月7日,汉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东升村五组村民,住该组。被执行人焦明学,男,生于1962年3月5日,汉族,宝鸡市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司二十项目部经理,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东升村。被执行人宝鸡市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底店村。法定代表人王生平,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乖会与焦明学、宝鸡市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乖会于2011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9044.35元。因被执行人焦明学正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向本院提交了暂缓执行申请并交纳6万元,申请执行人张乖会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申诉处理结果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裁判文书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文
审判员 胡耀华
审判员 程淑芹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国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