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澄执字第00089号

曾卫军与姬俊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9
公开日期
2014-08-27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卫军,姬俊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澄执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曾卫军,男。被执行人姬俊锋,男。本院受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代为执行的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曾卫军与被执行人姬俊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就被执行人姬俊锋的财产执行情况、履行能力以回复函回复委托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1)澄执字第000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海杰

审判员  周 峰

审判员  杜宏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李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