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曲民初字第800号 原告陈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英豪,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苑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剑珑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