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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沂南民初字第2671号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沂南民初字第2671号

原告:王某,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

被告:刘某,女,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

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2011年2月9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刘某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2日,原、被告在沂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农历2011年2月9日被告刘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原告于2011年9月14日,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主要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其陈述、本院庭审调查所认定,其有关材料均已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被告离家出走时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起诉离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玉栋

审 判 员  王孝杰

人民陪审员  贺可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庆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