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沂南民初字第2671号
原告:王某,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
被告:刘某,女,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
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2011年2月9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刘某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2日,原、被告在沂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农历2011年2月9日被告刘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原告于2011年9月14日,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主要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其陈述、本院庭审调查所认定,其有关材料均已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被告离家出走时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起诉离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玉栋
审 判 员 王孝杰
人民陪审员 贺可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庆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