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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民初字第1697号

原告杜文泉诉被告郭春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文泉,郭春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1697号原告杜文泉,男。被告郭春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文泉诉被告郭春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文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梁 斌

审判员 黄 勃

审判员 郑琰丰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樊 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