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商执字第00148号申请人陈文新,男,农民。被申请人何平,男,现在商南县城关镇经营香菇辅料、水暖器材。被申请人朱才伟,男,农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以(2010)商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申请执行人何平、朱才伟分别向申请人陈文新赔偿医疗费等13992.55元和335821.13元(已支付9700元)。判决生效后,因被申请人未按规定期限赔偿,申请人便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何平向本院交执行款共计1.4万元(实际应交执行款13992.55元,诉讼费200元,共计14192.55元,少交192.55元,对此,申请人陈文新表示放弃)。被申请人朱才伟因家庭困难,仅执行了1.06万元,因此,本院启动救助资金,为申请人陈文新救助1万元。对其余赔偿款3282.13元及朱才伟应承担的诉讼费480元,陈文新亦表示放弃。上述执行款共计34600元,陈文新已领取。执行费468元陈文新同意由其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商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宏敏
审判员 :梁洪君
审判员 :何厚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亚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