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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穗天法执字第6102-1号

(2011)穗天法执字第6102-1号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9
公开日期
2014-03-14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广东粤景集团有限公司,李清华,王玉梅,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穗天法执字第6102-1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略)号。

负责人:(略)

被执行人:广东粤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路(略)号。

法定代表人:(略)被执行人李清华,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广从银河段园岭山庄(略)号。被执行人王玉梅,女,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广从银河段园岭山庄(略)号。案外人:广州汉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周门路16号(略)室。

法定代表人:(略)案外人: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略)号。

法定代表人:(略)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下称交通银行)与被执行人广东粤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粤景集团)、李清华、王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天法民二初字第1275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粤景集团、李清华、王玉梅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借款1865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对抵押物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6-10号(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1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粤景集团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6-10号(略)房产。期间,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认为案外人广州汉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汉风公司)、粤景集团约定关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6-10号(略)的租赁合同对其的优先受偿权造成影响,申请本院在拍卖上述房产时除去该租赁权。

本院查明,2005年2月1日,案外人汉风公司与粤景集团签订NO:YJ-CG-ZL-01的《物业租赁合同》,约定粤景集团将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6-10号(略)租赁给汉风公司,总建筑面积约为9400平方米用作商业用途,租赁期限从2005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免租期为60天,从2005年4月1日起开始计租,每月租金178600元。合同签订后,粤景集团将上述房产交付案外人使用,汉风公司在该房产设立了广州琶洲会议酒店有限公司并进行经营。2009年4月6日,汉风公司与粤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NO:YJ-CG-ZL-02的《物业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将上述房产的租赁期限续签10年,从2015年2月1日起至2025年1月31日止,2015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的租金每月270000元,从2017年2月1日起租金递增10%,以后每隔2年租金递增10%。汉风公司同意于2009年4月16日前预付广东粤景集团有限公司租金5000000元,所预付的租金可自2010年4月1日起逐月足额抵扣,直至抵扣完预付的全部租金为止。现汉风公司将该房产的(略)转租给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在使用。而被执行人粤景集团与交通银行于2008年11月27日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将该房产的(略)作为抵押物,并于同年12月18日在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

本院认为,案外人汉风公司与被执行人粤景集团签订NO:YJ-CG-ZL-02《物业租赁合同》的时间在被执行人粤景集团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办理抵押登记之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故申请执行人请求将该租赁权除去后进行拍卖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除去案外人广州汉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对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6-10号(略)房产享有的2015年1月31日之后的租赁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羽执行员  李林执行员  吴军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