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3796号原告张随羊。委托代理人李鸿博,女,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安厦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建国。
原告张随羊诉被告西安安厦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厦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随羊及委托代理人李鸿博,被告西安安厦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建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4月20日,其经被告安厦公司介绍与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三方居间合同》。依据合同约定其向被告支付定金10万元,由被告安厦公司代为收存。后该房屋买卖三方居间合同因故未能履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姜建国向出其具了《承诺书》,承诺于2011年9月24日前一次性全额退还其购房定金10万元。但被告并未在期限内履行。现诉请要求被告立即归还代收定金款项10万元。
被告安厦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辩称中承认原告所述属实,但辩称自己近期经济困难,请求延期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0日,原告张随羊与被告安厦公司、周国莉(房屋卖主)签订了《房屋买卖三方居间合同》一份。2011年4月14日原告张随羊依约向被告安厦公司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被告安厦公司代为收存后向原告张随羊出具收据一张。后该《房屋买卖三方居间合同》因故未能履行。2011年8月24日,被告安厦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建国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内容如下:“本人姜建国承诺于2011年9月24日前一次性全额归还购买紫薇田园都市D区7号楼1单元201室购买方张随羊购房定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该承诺书右下方有姜建国的签字及手印。此后,原告张随羊曾多次催要,被告安厦公司并未履行。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购房定金10万元。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请,被告则坚持其答辩意见。因原告不同意调解,本案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屋买卖三方居间合同、承诺书及购房定金收据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安厦公司依据房屋买卖三方居间合同代为收取原告张随羊定金10万元,后该合同因故没有履行,被告亦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双方权力义务关系明确。现被告在承诺期限届满,理应归还原告欠款。现原告诉请给付,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其现经济困难,要求延期支付一节,因其并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为保护公民合法民事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安厦房屋中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张随羊的购房定金10万元。本案诉讼费2300元,原告张随羊已预交,由被告西安安厦房屋中介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军
代理
审判员 高阳人民
审判员 卢永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