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亳民一终字第00763号

张禹与尹齐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物权纠纷
当事人
张禹,尹齐,王荣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7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禹,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孙从文,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齐,男,1975年出生,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荣军(又名王建伟),男,1960年11月13日出生,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上诉人张禹因与被上诉人尹齐、王荣军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06)谯民一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06)谯民一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江海洋

审 判 员  孙 震

代理

审判员  范荣鑫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任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