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7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禹,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孙从文,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齐,男,1975年出生,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荣军(又名王建伟),男,1960年11月13日出生,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上诉人张禹因与被上诉人尹齐、王荣军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06)谯民一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06)谯民一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江海洋
审 判 员 孙 震
代理
审判员 范荣鑫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任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