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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443号

崔燕涛、崔某、耶正印、张彩蝉与冯允利、郭玉龙、耶刚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443号原告崔燕涛,系耶晓英之夫。原告崔某,系耶晓英之子。法定代理人崔燕涛。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顺利,西安市长安区五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耶正印,系耶晓英之父。原告张彩蝉,系耶晓英之母。共同委托代理人耶伟,系原告耶正印、张彩蝉之子。被告冯允利。被告郭玉龙。被告耶刚。共同委托代理人肖忠诚,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燕涛、崔某、耶正印、张彩蝉与被告冯允利、郭玉龙、耶刚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燕涛、原告崔燕涛及原告崔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顺利、原告耶正印、张彩蝉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耶伟、被告冯允利、郭玉龙、耶刚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肖忠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原告诉称:死者耶晓英因故与三被告发生争执厮打后服毒身亡,请求判令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7679.90元。

被告冯允利辩称:她没有对耶晓英实施侵权行为,耶晓英的死亡与她无关且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同意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郭玉龙辩称:他没有叫耶晓英的工人,亦未在双方论理时与耶晓英发生厮打、对骂,耶晓英的死亡与他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同意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耶刚辩称:耶晓英与他论理时,他与耶晓英未发生撕打、对骂,他只是运送工人的司机,耶晓英的死亡与他无关且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同意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耶晓英承包了赵荣发包的园林公司的绿化劳务,负责栽花、栽树。2010年11月23日及2010年11月24日,被告郭玉龙雇佣被告耶刚给其承包劳务的西安市浐灞工地运送铺草皮及栽花的工人,后因工地草皮供应不足,被告郭玉龙让被告耶刚停工两天。2010年11月24日晚,耶晓英给被告耶刚打电话问其是否停止了向被告郭玉龙工地运送工人,被告耶刚说要停运一两天,双方协商后被告耶刚同意给耶晓英承包劳务的工地运送工人,并约定每天向被告耶刚支付运费200元。2010年11月25日及2010年11月26日,被告耶刚向耶晓英承包劳务的工地运送了工人。2010年11月26日晚,被告郭玉龙给被告耶刚打电话讲:“他所承包的工地开工了,让被告耶刚2010年11月27日继续给其所承包的工地运送工人。”当晚,被告耶刚就将第二天给被告郭玉龙承包劳务的工地运送工人的事情告知了耶晓英及原告崔燕涛,耶晓英让被告耶刚第二天继续给其运送工人。2010年11月27日,被告耶刚从蓝田县焦岱镇荣家沟村将工人拉至西安市长安区魏寨乡古刘村时,被告郭玉龙所雇佣的工人即本案被告冯允利上车并指示将工人运送至被告郭玉龙所承包劳务的西安市浐灞工地。当日,耶晓英给被告耶刚打电话问为何未将工人运送至她所承包的工地,被告耶刚称是被告郭玉龙叫他将工人运送至西安市浐灞工地,后被告耶刚问工人是否愿意去耶晓英的工地,工人表示不愿意去耶晓英的工地。2010年11月27日晚19时许,被告郭玉龙驾驶运送工人的机动农用三轮车行至西安市长安区魏寨乡白庙村时被崔燕涛、耶晓英所驾驶的机动三轮车挡住,后耶晓英站在了被告郭玉龙驾驶的机动农用三轮车车头的左侧,被告郭玉龙问:“你为何挡车?”耶晓英说:“你把工人拉走了”,耶晓英就将被告郭玉龙从郭玉龙所驾驶的机动农用三轮车上往下拉,双方随后发生了撕扯、吵骂,被乡党冯红英等拉开,后耶晓英靠在被告郭玉龙所驾驶的机动农用三轮车车头的左侧给乡党张宏武打电话让其过来,张宏武来了之后就将被告郭玉龙从机动农用三轮车上往下拉,后被周围的乡党拉开。随后,被告郭玉龙就给被告冯允利、耶刚打电话,被告冯允利来了之后,耶晓英就与被告冯允利论理但未发生吵骂、撕扯,被告耶刚随后也来了,耶晓英与其论理但未发生吵骂、撕扯,被告耶刚还向耶晓英退还了200元。耶晓英随后回了自己家,原告崔燕涛紧随其后回家后发现耶晓英服了农药,遂与乡党将耶晓英送至西安市长安区鸣犊中心卫生院救治,门诊治疗花费160元,因耶晓英生命危机当晚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百草枯中毒”。2010年11月29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因对耶晓英治疗无望与耶晓英家属商量,耶晓英家属放弃了治疗并要求出院,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17353﹒15元、急救费255元、交通费1600元。2010年11月29日下午,耶晓英因“百草枯中毒”而死亡。后经西安市长安区魏寨乡政府的有关人员、西安市长安区魏寨乡古刘村、耶柿村、白庙村主要干部、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鸣犊派出所包片干警及与此事有关的相关人员进行协商,被告冯允利、郭玉龙、耶刚每人各向死者家属给付丧葬费3300元,协商内容如下:“关于西安市长安区魏寨乡白庙村五组村民耶晓英喝农药自杀身亡,事后为使死者早日安葬,尽早平息事态,经乡政府有关人员,白庙村主要干部,古刘村主要干部,耶柿村主要干部和鸣犊派出所包片干警以及与此事有关的相关人员,进行协商。当时,鉴于死者家属比较困难,本着死者为大的原则,经协调处理,耶刚、郭玉龙本着人道主义原则同意各拿出3300元用于丧葬费,冯允利经古刘村主任打电话征得意见后,也同意拿出3300元丧葬费,并且此丧葬费与这次死亡事件个人要承担的责任暂无关系。今后,若出现民事诉讼,经过相关部门认定无责任的人死者家属应退还丧葬费;认定有责任的人丧葬费应从经济赔偿中予以扣除。”另查明:耶晓英1979年7月24日出生,原告崔燕涛与耶晓英生有一子即原告崔某。耶晓英尚有父、母亲即原告耶正印、张彩蝉,同胞姐耶晓娟、同胞兄耶伟。四原告认为耶晓英的死亡与被告有关,遂诉至本院。庭审中,四原告以三被告的侵权行为与耶晓英的死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要求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医疗费17513.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抢救费255元、护理费450元、误工费300元、交通费1600元、死亡赔偿金68760元、丧葬费15146.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107114.15元的50%除去三被告已支付的9900元即43657元和被扶养人生活费31676.80元,共计75333.80元。三被告各坚持其辩称意见。因双方分歧很大,本案经多次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开庭笔录、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鸣犊派出所的询问笔录、西安市长安区魏寨乡耶柿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西安市长安区魏寨乡白庙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西安市长安区鸣犊中心卫生院的门诊病历及医疗费票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票据等证据在卷为凭,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侵权行为、过错、因果关系、侵害结果,耶晓英因运送干活的工人于2010年11月27日与被告郭玉龙发生撕扯、吵骂后又与被告冯允利、耶刚发生争执,耶晓英遂回家自服了“百草枯”,后经救治无效而死亡,耶晓英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耶晓英的该次死亡与被告郭玉龙、冯允利、耶刚的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相当因果关系,故被告郭玉龙、冯允利、耶刚不应对耶晓英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该案的实际情况及公平原则,被告郭玉龙、冯允利、耶刚应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冯允利、郭玉龙、耶刚每人各补偿原告崔燕涛、崔某、耶正印、张彩蝉医疗费等共计166595.65元的8%即13327.65元(包括三被告每人各已给付的3300元)。本案受理费1741元,由被告冯允利、郭玉龙、耶刚每人各承担140元,其余部分1321元由四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一民

审 判 员  樊宝卫

代理

审判员  何向阳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欣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