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二初字第410号原告张润潮,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身份证号码:×××3038。委托代理人林玉莺,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身份证号码:×××1940。原告林玉莺,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身份证号码:×××1940。被告珠海市西部旅游总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赖兆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润潮、林玉莺诉被告珠海市西部旅游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润潮、林玉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6元,减半收取为108元,由原告张润潮、林玉莺负担。
审判员 袁朔霖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 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