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5472号原告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沣惠南路枫叶新都市步行街**。法定代表人刘永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安衡。被告杨庆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庆芳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安高新枫叶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7元,由原告减半承担88.5元。
审判员 崔玉成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潇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