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民初字第1445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赵军,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周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周宽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