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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民初字第1445号

陈某与周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某,周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民初字第1445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赵军,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周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周宽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