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3号原告高某甲,农民。被告高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与被告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甲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庞增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永章 来自
高某甲与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3号原告高某甲,农民。被告高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与被告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甲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庞增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永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