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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3号

高某甲与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11-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3号原告高某甲,农民。被告高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与被告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甲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庞增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永章 来自